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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体只能控股1家期货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08 03:19:50 阅读: 来源:保温瓶厂家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在现阶段,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举旨在为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要求,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防止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根据要求,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数量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监管要求。

按照公布的认定标准,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期货公司行为的,也将被认定为控股期货公司。此外,被认定为控股期货公司的,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50%以上的;第二,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三,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

“参股”关系则是指在不构成控股期货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

此外,直接及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下(不含5%)股权,或者是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则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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